民营企业,简称民企、公司或企业类别的名称,是指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没有“民营企业”的概念,“民营企业”只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
我国民营企业界定从广义上看,民营只与国有独资企业相对,而与任何非国有独资企业是相容的,包括国有持股和控股企业。因此,归纳民营企业的概念就是:非国有独资企业均为民营企业。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这个概念由于历史原因不易摆脱歧视色彩,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雇员或者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者,都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个名称,这就使“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而本文也认同这种说法。本文的民营企业的界定主要是在于它的狭义的含义。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民营经济克服了基础薄弱和先天不足等劣势,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国民经济中最为活跃的经济增长点。客观地说,民营企业的发展正从发展初期向发展中期转变,向着更合理、更科学的方向发展。从我国民营企业的形成来看,目前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一是从个体户起家,逐渐积累发展起来,或直接由家庭成员投资兴办的家族式企业;二是朋友、同事参股合资开办的合伙企业;三是国营或集体企业通过买断转型的企业等。
制度原因
一是从法律和政策规定上看,民营企业的地位仍然较之于国有企业要低,私营经济的地位也比公有制经济的地位要低;
二是民营企业的法律安全问题有所加重,比如政府在煤矿业的结构调整是以牺牲私营煤矿业主的基本权利为代价的;
三是宏观经济政策变动频繁,主要是保增长,但是政策变动往往侵害到民营企业的产权,比如信贷控制和金融抑制政策造成民营企业融资难;
四是汇率的大幅上调影响到大量东部民营企业的生产成本与出口;
五是劳动合同法的推行、社保法规和环境法规的强化实施提高了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成本;
六是行政垄断力量近年来越来越强势,限制了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七是民营企业税收负担总体上比较重;
八是很多地方各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对企业经营各种名目的侵扰增多。
市场原因
一是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外需减少;
二是欧美国家与中国的贸易摩擦较多,反倾销等措施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出口造成一定的冲击;
三是沿海地区民营企业产能过剩较为严重,竞争性行业工业产品价格总体上趋于下降,原材料、劳动力成本和其他成本上升,由此引发东部沿海地区制造业危机;
四是总体经济下行,企业之间“三角债”问题严重,在许多地区部分企业资金链紧张或者断裂,经营困难;
五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外地企业在中西部的经营甚至遭遇“关门打狗”;
六是很多企业面临产业转移或者产业升级,但面临资金和资金瓶颈,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加剧了其转型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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