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方法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根据《土地法》规定,对闲置土地处理的方法有:
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
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3、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4、承包经营耕种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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