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农业户口人员确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是有前提条件的,并且只限于户口迁出后的本次承包期限内办理该项。
2、在当事人是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在本次承包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该承包地;
3、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应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不能确权);
4、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30条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当事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原籍地的户主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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