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1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葫芦岛市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8元;其他县(市)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6元。
2、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无法计算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无法计算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所在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17年12月31日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含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人员)未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仍执行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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