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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变卖已被查封的房屋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屋仍然可以强制执行,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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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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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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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执行人已出售但未过户房屋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6月,李某借王某25万元到期未还,王某起诉至法院后判决李某还款。但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申请法院执行,要求拍卖登记在李某名下的一处房产。经查,李某在2014年3月就将该房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在张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李某将房屋产权证明交与张某保存,张某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但张某却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请问对李某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屋能否申请执行?
虽然张某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且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是并不能证明第三人张某对未过户不存在过错,所以法院可以执行该房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查封规定》17条前后两个部分的区分规定,能否执行的主要差别就在于第三人有无过错。本案中,在王某申请查封、冻结争议房屋之前,张某是否已经占有、使用争议房屋,除了李某和张某的口头陈述之外,张某未举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王某申请查封争议房屋之前,张某即已占用、使用该房屋。张某从李某处收存了争议房屋的产权证以后,未及时到相关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是受到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或影响,即不能证实第三人张某对未办理过户手续并无过错,因此,对李某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屋可以申请执行。
的之由通造金认议,况办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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