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季进,男,江苏省靖江市人,小学文化。
2、暂住南京市江宁区。
3、2015年6月20日13时40分许,王季进驾车从某装饰城前往江宁,途中肇事,撞上由南向西左转行驶的“马自达”牌轿车,并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
4、事故造成“马自达”轿车上司机及乘客死亡。
5、弃车逃逸后被抓获。
6、经勘查,事故现场未发现毒品。
7、据王季进妻子陈某某称,陕AH8N88“宝马”牌轿车系2014年底由许某某抵债给王季进。
8、经调查和鉴定,排除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王季进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9、2018年6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赔偿两死者家属共计171.6万元,其中被告王季进个人赔偿两名死者家属共计155.7万元(含其先期赔偿的10万元),余款由5家保险公司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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