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2、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3、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5、有价证券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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